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中执字第12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玲,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同宗(代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安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委会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委会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委会在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有限公司有土地租赁费收入(约29.2万元,每亩每年1800元/156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委会在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收入29.2万元。 扣留期限从2015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洪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