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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中执字第129-2号 申请执行人杨健,男,970年5月1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牛同军,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中执字第129-2号

申请执行人杨健,男,970年5月1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牛同军,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1日作出的(2006)安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民委员会在2007年8月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双塔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5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洪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