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4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兰祥,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楼上。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2)安中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伍万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伍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洪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