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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祥申请执行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4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兰祥,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楼上。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4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兰祥,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楼上。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2)安中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伍万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伍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洪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