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222-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稳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安东,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庆平,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卓资县鸿泰铁矿选矿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红召乡东风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韩延龙,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瑞青,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1)安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安中执字第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瑞青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瑞青所有的座落于天津市卫国道太阳城绿萱园34-2-101(房屋所有权证号:102021019985,面积325.71平方米)房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洪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