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13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67号。 负责人王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庆,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阳县鸿源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东积善村。 法定代表人郭冬生,经理。 被执行人郭冬生,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力强,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瑞兰,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晓丽,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安中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县鸿源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郭冬生、郭力强、付瑞兰、付晓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县鸿源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郭冬生、郭力强、付瑞兰、付晓丽于收到通知书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县鸿源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郭冬生、郭力强、付瑞兰、付晓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冬生名下有豫ES0135、豫EX3588号轿车;郭力强名下有豫EM3588、豫EHY305号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冬生名下豫ES0135、豫EX3588号轿车及被执行人郭力强名下豫EM3588、豫EHY305号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限内,限制被执行人郭冬生、郭力强以上车辆进行年检、办理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石洪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