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永明路15号。 负责人刘林海,职务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运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文海,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仲裁委员会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安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运达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原煤18500吨,买受人杨福军(身份证号为41052219711128221x)以44.40万元人民币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安阳市运达物资有限公司名下18500吨原煤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福军所有; 二、拍卖标的物原煤交付买受人杨福军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洪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