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祥和苑2号楼3单元7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曾群琼,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金水区纬四路6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2014年7月21日经审批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天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8483343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