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197-3号 申请执行人苏富强,男,回族,1982年1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西段(双狮通用设备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萍,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金城国际6号楼东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付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仝艳玲,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现荣,女,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仝永红,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仝建国,男,汉族,1950年9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常纪连,女,汉族,1949年3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仝红彬,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志萍,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叶涛,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1)安飞证民字第241号公证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苹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仝艳玲、李现荣、仝永红、仝建国、常纪连、仝红彬、张志萍、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位于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土地证号:安阳县集用(2011)第02号)土地一宗、办公楼、生产厂房及机器设备(详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土地证号:安阳县集用(2011)第02号)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办公楼、生产厂房及机器设备(详见清单)。 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义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动产一年,不动产二年。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