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32-5号 申请执行人牛中庆,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建邦,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鑫,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勇,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于2011年7月1日作出的(2011)安飞证民字第773号公证书,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鑫、袁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鑫、袁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鑫、袁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鑫在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享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鑫在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