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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中庆与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鑫、袁勇、薛霞、薛鹏飞、薛涛、薛瑞岗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32-4号 申请执行人牛中庆,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建邦,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32-4号

申请执行人牛中庆,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建邦,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鑫,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勇,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

案外人薛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

案外人薛鹏飞,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

案外人薛涛,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

案外人薛瑞岗(系薛霞、薛鹏飞之父,薛涛之伯父),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安中执字第1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三道街与北门东街交叉口西北鑫雅苑1号楼一层、二层。现因案外人薛霞、薛鹏飞、薛涛、薛瑞岗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于2012年2月已交付了全部房款,并提供出具销售该房发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安阳市房管局缴纳该房屋契税162894元的证据。经本院查明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属实。故其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三道街与北门东街交叉口西北鑫雅苑1号楼一层05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