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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梅与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李香梅,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长途车站面。 法定代表人金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李香梅,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长途车站面。

法定代表人金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滑县温州商贸城有门面房(详见查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滑县温州商贸城的门面房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李香梅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