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李香梅,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72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群义,经理。 被执行人董群义,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濮阳市中意公证处作出的(2012)濮意证经字第391号公证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群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群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群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物位于河南省林州市长安路与鲁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巴黎香榭住宅小区)1号楼3-7层,面积4718.20平方米,2a号楼1-12层,面积8204.50平方米,3b号楼1-12层,面积7468.54平方米,16号楼1-14层,面积3552.5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李香梅的位于河南省林州市长安路与鲁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巴黎香榭住宅小区)1号楼3-7层,面积4718.20平方米,2a号楼1-12层,面积8204.50平方米,3b号楼1-12层,面积7468.54平方米,16号楼1-14层,面积3552.58平方米,及地上所占土地。 二、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李香梅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河南圣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