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207-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邺城路中段(马家垒村)。 法定代表人石彪,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5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双贵,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是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保证金160万元。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207-3号执行裁定,将该款中的160万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160万元保证金。 二、提取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行平原路支行 账号25460116336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