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祥和苑2号楼3单元7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曾群琼,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金水区纬四路68号附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中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向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