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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祥和苑2号楼3单元7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曾群琼,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祥和苑2号楼3单元7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曾群琼,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金水区纬四路68号附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中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向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安阳华盛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