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法执字第62-2号 申请执行人史江南,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景斌,男,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铁西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俊青,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315号综合办公楼房产证号为龙安区字股18500000198号项下的一层建筑面积1429.97平方米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1417.91平方米地下室(地下室无产权证)和土地证号为:安国用43第1522(一)号项下的89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315号综合办公楼一层房产证号为龙安区字股18500000198号项下的建筑面积896.96平方米的营业房、建筑面积1417.91平方米的地下室(地下室无产权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营业房坐西朝东,临铁西路,共计23间,拍卖其中14间,即1号营业房(最南边3间)、3号营业房(从南往北第6间)、4号营业房(从南往北第7间)、5号营业房(从南往北第8间)、10号营业房(从南往北第16、17间)、11号营业房(从南往北第18、19间)、12号营业房(从南往北第20间)、13号营业房(从南往北第21、22、23间)。土地证号安国用43第1522(一)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