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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广明与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文学、靳林娥、姜春、侯建卫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229-3号 申请执行人吴广明,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文学,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229-3号

申请执行人吴广明,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文学,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林娥,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春,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建卫,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22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国贸支行存款4000万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国贸支行存款4000万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