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65-7号 申请执行人郭书芳,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大东门。 被执行人刘鲁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志娟,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刘鲁强、贺志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汤阴县伏道乡人民政府有汤阴县工六路以南、铁路专用线以西(118025.43平方米)土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汤阴县伏道乡人民政府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