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郜燕,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27层230号、23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笑开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50号15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石玉卿,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笑开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笑开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笑开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峪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