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余沉,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 被告董礼强,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 原告余沉与被告董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礼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沉诉称,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董礼强因偿还车贷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礼强向原告余沉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债务。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持欠条主张权利,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未注明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该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礼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余沉欠款20000元及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偿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董礼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