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46号 罪犯张乾领,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11月25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乾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8日作出(2001)豫刑一复字第026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2000)商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2001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3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乾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乾领因盗窃被批准逮捕后外逃。1998年春节回家得知其妻郑某某与被害人张胜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心中气恼。同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乾领携带尖刀进入张胜新家中,持刀朝张胜新的颈部、胸部、腹部连刺数下,致其死亡。1996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乾领伙同他人在商鹿公路十字河、高辛集等处从过往车辆上盗窃塑料布、味精等物品3次,价值人民币6500余元。 罪犯张乾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能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乾领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乾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乾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