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62号 罪犯全雄伟,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5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雄伟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予以改判。宣判后,1999年6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2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5年8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8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全雄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6月26日19时许,该犯与张定继在南阳医学职业高中学校96一班教室借凳子时与该班学生杨军春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中该犯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照杨左胸、右腹部各刺一刀,杨被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未成年犯。 罪犯全雄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全雄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全雄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雄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2年1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