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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心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74号 罪犯赵中心,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74号

罪犯赵中心,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中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8.32元。宣判后,2007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中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赵中心伙同他人蒙面进入商水县城关镇城隍庙街黄某某家中,将房门跺开,对黄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在赵中心将黄某某家的电动自行车推出门口时,黄某及其家人进行追赶,赵中心用菜刀进行威胁并发生厮打,将黄某等二人砍成轻伤,后被被害人制服。该犯系累犯、主犯。

罪犯赵中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省级监狱级罪犯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中心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中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中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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