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55号 罪犯董帅帅,又名董帅、小帅、董亚楠,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以董帅帅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4)周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帅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董帅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5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月1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帅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7月到8月间,被告人董帅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周口市川汇区等地,拦路抢劫作案7起(未遂1起),抢劫人民币600余元,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董帅帅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董帅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警告严管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董帅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帅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帅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