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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天友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56号 罪犯温天友,男,又名温和头,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4日作出(2009)睢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56号

罪犯温天友,男,又名温和头,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4日作出(2009)睢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天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200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温天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的一天,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妇女汪丽娟因迷路误搭货车来到白楼乡顺北村。被告人温天友见其一人以给其找个吃住的地方为由,将其送到小蒋村张克锋家,当晚被张克锋强奸。后被告人温天友酒后三次来到张克锋家,与张克锋共同强奸了汪丽娟。2008年12月29日上午8时许,汪丽娟借用张克锋朋友的手机以给家人打个电话为由借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

罪犯温天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温天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病犯减刑医学鉴定书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天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天友减去有期徒刑是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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