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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启超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43号 罪犯汤启超,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启超犯强奸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43号

罪犯汤启超,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启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2008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汤启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10日至29日,被告人汤启超趁学生早晨上学之机,分别在宁陵县刘楼乡、庞庄等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奸女学生四人(其中一人强奸未遂),猥亵女学生二人。2003年至2007年9月,该犯在刘楼、潘集等处先后追逐拦截女学生12人,致使女学生不干单独上学。

罪犯汤启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汤启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启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启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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