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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玲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05号 罪犯张铁岭,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05号

罪犯张铁岭,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铁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于2011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铁岭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铁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被告人张铁岭与郭留影在新郑机场上班期间相识并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和2011年2月分手。4月10日张铁岭欲与郭留影重新和好遭拒绝,为了把事情说清楚,郭留影约张铁岭在当晚21时许见面,期间,郭留影将张铁岭骚扰她的事告诉了其朋友董新胜、郭永军,二人决定一起赔同郭留影前往找张铁岭说事,途中董新胜又叫上邻居申玉合、樊建成一起来到约定地点。张铁岭与郭留影见面后,董新胜等人将张铁岭叫到一边,即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后张铁岭从其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先将被害人郭永军捅伤,又追赶郭留影时被闻声起来的群众制服。郭永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张铁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铁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铁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铁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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