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16号 罪犯黄新伟,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郑刑初字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新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赃款人民币1899103元依法追缴。宣判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新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被告人黄新伟担任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业务部资源专员,负责承兑。自2009年5月起,被告人黄新伟私刻亚飞公司及业务合作公司财务公章,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向业务合作公司出具伪造的公司扣款证明,对账单,在对账函上加盖伪造的业务合作公司财务章的方式挪用公司客户的购车款,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买卖股票、赌博及购买彩票。案发后,被告人黄新伟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投案,至案发挪用资金计人民币1899103元。 罪犯黄新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新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新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新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