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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有权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27号 罪犯赵有权,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3日作出(1999)洛法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27号

罪犯赵有权,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3日作出(1999)洛法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有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九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于1999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2)豫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6年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有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有权在本村柏树坡处路遇被害人本村9岁学生张某,欲与其接吻,因张某不从并大声呼救,该犯怕被人发觉,将其勒死,后将尸体投入到本村一枯井内。被告人赵有权犯罪时不满18周岁。

罪犯赵有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有权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有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有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刑期自2002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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