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祝永振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32号 罪犯祝永振,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虞少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32号
罪犯祝永振,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虞少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永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商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祝永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5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酒后持刀进入该县白某某家中,其同案犯欲强奸白某某,因白某某反抗而未遂。后被告人祝永振等六人离开白某某家。祝永振自行回家。其同案犯赵洋、路金标电话威逼白某某的妹妹刘某某出来,赵洋持刀将其挟持到村南一机井房处强奸。赵洋后将刘某某交与祝林林及从白某某家返回的李海涛。二人将刘某某带至祝永振家中。李海涛、祝永振先后将刘某某强奸。事后刘某某精神出现异常,系创伤后应激障碍。
罪犯祝永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祝永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祝永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永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聂海涛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