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翟文军犯组织儿童乞讨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81号 罪犯翟文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太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81号

罪犯翟文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太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文军犯组织儿童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宣判后,于2012年1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翟文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翟文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2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翟文军先后组织宋豪(9岁)、高堂俊(12岁)张小雨(9岁)等多名儿童,分别到广州、湖南、广西等地以演杂技为由,利用暴力、胁迫手段让上述人员沿街乞讨。案发后被告人翟文军于2011年9月5日到太康县刑警队投案。

罪犯翟文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30日受记功1次,6月3日、11月19日、2014年4月19日受表扬3次,2013年12月11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翟文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文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文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苏永民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