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94号 罪犯杨守业,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守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守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陈拥军、杨守业、袁向伟及张辉合预谋后,夜10时许盗窃舞阳县范辛铁路建设管理中心P50型钢轨,价值20590元,用三轮车运输途中撞上桥涵护栏,导致三轮车毁损钢轨落入桥下,赃物已追回发放被害单位。被告人杨守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杨守业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杨守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13日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守业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守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守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