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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系红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90号 罪犯黄系红,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7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90号

罪犯黄系红,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7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系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留柱经济损失12130.54元。宣判后,于2008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系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系红因手机短信与本村村民翟留柱发生纠纷。于2008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系红以教训翟留柱为目的,手持匕首到翟留柱家,将躺在床上的翟留柱左腋部和腹部扎伤,住院14天,花医疗费11272.68元,交通费202.8元。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罪犯黄系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18日受记功1次,2011年3月20日、11月3日、2014年3月28日受表扬3次。2009年6月3日因发馍与张家皮发生纠纷,不听从管理,受记过处分1次,2012年3月28日因干活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厮打,被禁闭15天。8月13日,因小岗刘德波叫午休起床,该犯认为声音大,打扰了休息,对其进行殴打,给予警告1次。12月4日,因早饭与刘晓峰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被禁闭15天。2013年4月15日,因晚饭打饭与郭芳芳发生争执,被制止,晚上,在卫生间用饭缸猛击其头部,被警告处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系红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系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黄系红自上次对其呈报减刑未减,至本次呈报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系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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