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22号 罪犯李廷中,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廷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6年8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0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廷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廷中怀疑郑春花举报其嫖娼致其被公安机关处理,怀恨在心,2002年农历二月初的一天晚上李廷中以包夜为名,把郑春花从淮阳县鲁台镇骗至郸城县钱店镇大张寨南地,用刀将其杀害。 罪犯李廷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该犯已年满67周岁,属老年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廷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廷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廷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