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48号 罪犯张东超,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东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于2008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2日在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患病罪犯医学鉴定书,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东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张东超与他人分别结伙,在宁陵县黄岗乡、睢县朱桥联通通讯基站、鹿邑县玄武镇等地盗窃作案多次,盗窃联通通讯基站正在使用电瓶共120块,价值86920元,其中盗窃未遂三次。 罪犯张东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东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东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东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