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45号 罪犯吴向阳,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向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于2011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向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冬季,被告人吴向阳分别伙同他人采取劫持或欺骗的手段将桑固乡一中女学生韩某某、李某某(均不满14周岁)分别带到在桑固乡政府东北角麦地、代阁村附近麦地,轮流实施奸淫。另查明,吴向阳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4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 罪犯吴向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向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向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向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