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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中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53号 罪犯陈士中,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53号

罪犯陈士中,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士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于2008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士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以来,被告人陈士中趁本村村民陈某一人在家之机,以金钱为诱饵,多次对其强奸。2008年8月28日18时许,陈士中到本村陈某某(1998年4月10日出生)家中,以金钱为诱饵,将陈某某强奸。

罪犯陈士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士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士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士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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