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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府言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44号 罪犯蔡府言,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府言犯故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44号

罪犯蔡府言,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府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1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蔡府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蔡府言在到本村村民王某某家中行窃时,被王某某的母亲席某某发现,蔡府言因担心罪行败露,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席某某身上连扎十多刀,至席某某死亡。蔡府言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罪犯蔡府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蔡府言减刑释,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府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府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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