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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三军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47号 罪犯蒋三军,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1日,(2009)睢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47号

罪犯蒋三军,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1日,(2009)睢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62.41元。宣判后,于2009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三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至28月晚,被告人蒋三军、将军令等人在睢县县城富亿香港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因故与该公司保安靳某某及黄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黄朝蒋三军背部打了一警棍后离去。蒋三军气恼纠集多人到该公司门卫室,将值班人员赵建打成重伤、将汤坤鹏、等三人打倒在地。蒋三军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罪犯蒋三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蒋三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三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本院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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