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208号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连伟,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宋秀梅,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宋建军,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伟、宋秀梅、宋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连伟、宋秀梅、宋建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