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催字第00014号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期满后,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判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所遗失的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0228121,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3月18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8日。出票人商丘市润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商丘市睢阳区朋阳电器商行,持票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该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雪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