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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加玲犯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加玲,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加玲犯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加玲,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加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加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曹加玲酒后无证驾驶豫R761J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103省道方城县古庄店乡高庄189+808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武建功驾驶的豫RT5733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曹加玲、武建功及乘坐人陈静华、龙义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加玲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武建功及乘坐人陈静华、龙义洗无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曹加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81mg/100ml。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加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加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静华、武建功、龙义洗陈述、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查询、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方城县人民诊断证明书、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证、曹加玲、陈静华书写的交通事故经过、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加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加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加玲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加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文大强
审判员  孟 洋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