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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志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5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志龙,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10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5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志龙,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10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龙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志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袁志龙伙同许建立(另案处理)在方城县城关镇南阁街村民王彬家大门外,将王彬黑色亚军牌电动车盗走。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69元。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王彬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一切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袁志龙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志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志龙的供述,被害人王彬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接受物品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电动车售价证明及相关材料,价格鉴定结论,谅解书,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