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顾江友与温志学、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36号 申请执行人顾江友,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粮仓路。 被执行人温志学,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 被执行人刘进,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36号
申请执行人顾江友,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粮仓路。
被执行人温志学,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
被执行人刘进,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
本院在执行顾江友与温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志学、刘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志学、刘进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志学、刘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温志学、刘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旭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