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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卡与王美玲、姜建峰、路广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魏小卡,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姜建峰,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魏小卡,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姜建峰,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路广杰,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本院在执行魏小卡与王美玲、姜建峰、路广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美玲、姜建峰、路广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美玲、姜建峰、路广杰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美玲、姜建峰、路广杰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美玲、姜建峰、路广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