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省,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唐河县安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城关文峰路南段四区40、41号。 组织机构代码77513489-9 法定代表人:党中林,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火电厂,组织机构代码76169555-6。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任董事长。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玉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河县安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3)平民劳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平民劳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于延鹏 执行员 郭亚伟 执行员 牛振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