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49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3年7月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10时30分,报警人称有人在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门前贩卖假证件。泌阳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李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查出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245份、上海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200份,河南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331份,2个会计师证(其中一份系伪造)和出生医学证8份(其中3份加盖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公章),以及2枚印章(一枚印有“泌阳县公安局老河派出所户口专用”字样,另一枚印有“驻马店市驿城区计划生衣服务中心”字样)。 泌阳县妇幼保健院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三份加盖有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所加盖的印章系伪造。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证实,老河户籍专用章是铜制印章,从没有制作和使用过塑料制品印章。驻马店市驿城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证实,该单位没有“驻马店市驿城区计划生衣服务中心”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收缴的假公章和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会计证,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八份和会计证一份,伪造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印章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印章各一枚,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及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涉案假证件、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景宝 审 判 员 乔国刚 人民陪审员 常杰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