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顾xx诉被告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顾xx,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2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 被告王xx,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 原告顾xx诉被告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顾xx,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2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
被告王xx,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
原告顾xx诉被告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租原告大型货车一辆,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车辆租赁费40000元,并于2013年2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一年内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出示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车辆租赁费4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xx于2012年4月承租原告牌号为豫pz5925的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用于货运,约定租期为6个月,每月租金1.2万元。被告实际使用车辆五个月,在向原告支付租金1万元后,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4万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一年内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货车用于货运,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租赁完成后,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在一年内付清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照约定支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租赁费4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汲留杰
人民陪审员  岳 坤
人民陪审员  仝金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晓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