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监字第5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俊,男,汉族,1991年4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虎,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文力,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漆俊因与张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阮文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漆俊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4年10月8日本院以(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7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漆俊的再审申请,漆俊仍然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漆俊申诉称:原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漆俊各项损失共计276026.46元×70%-61842.50元=131376.02元”计算错误。276026.46元赔偿款含交强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交强险不应进行责任划分。 本院认为,漆俊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中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