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明,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少银,息县第三小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明,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陈荣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彬、夏春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荣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勇,被上诉人王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