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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荣明与被上诉人王彬、夏春明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明,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少银,息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明,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少银,息县第三小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明,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陈荣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彬、夏春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荣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勇,被上诉人王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