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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金贵与被告黄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息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赵金贵,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民。 被告黄永峰,男,24岁,汉族,村民。 原告赵金贵与被告黄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息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赵金贵,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民。
被告黄永峰,男,24岁,汉族,村民。
原告赵金贵与被告黄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永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金贵诉称:2012年3月,被告黄永峰的父亲黄俊找到原告的妻哥黄保华,说想把自己和儿子黄永峰的加工厂做大,于是在黄保华的引见下,原告于2012年7月以22万元的价格买下被告加工厂50%的股份。在生产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13900元。由于被告没有投资能力,原告又于2012年10月以4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股权转让给被告。上述欠款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在还款时间到期后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8900元及利息。
被告黄永峰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黄永峰的父亲黄俊找到原告的妻哥黄保华,说想把自己和儿子黄永峰的加工厂做大,于是在黄保华的引见下,原告于2012年7月以22万元的价格买下来被告加工厂50%的股份。在生产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13900元。由于被告没有投资能力,原告又于2012年10月以4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股权转让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永峰在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赵金贵诉被告黄永峰要求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赵金贵欠款2589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息计算,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自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10元,由被告黄永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人民陪审员  付银昌
人民陪审员  胡大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浩楠
责任编辑:海舟